无人机出口管制新规11月18日落地
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宣布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距离正式实施还有不到一个月——2026年11月18日起,满足特定特性的无人机相关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对进出口企业来说,这不是一份”可以慢慢看”的文件。你的产品是否在管制清单内?报关单要怎么填?能不能申请许可便利?这篇文章把13类管制物项、申报要求和行动清单一次性讲清楚。
公告核心要点:一句话说清变了什么?
先看三个最关键的时间和动作:
–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三部门联合发布。
– 实施时间:2026年11月18日,距今不足一个月。
– 法律依据:《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商务部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态:”坚决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同时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
换句话说,这次调整不是单纯收紧,而是”有进有出”的双向优化——低敏感民用产品放宽手续,高风险关键技术和零部件加严管控。
13类管制物项:到底哪些东西要办证?
公告第一部分列了13类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的物项。我们按”整机—部件—技术软件”三层帮你梳理:
一、整机类
– 9A012.a:超视距可控飞行,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无人机/无人飞艇:续航≥30分钟且能在46.3km/h阵风下起降;或续航≥3小时。
– 9A112:航程≥300km的无人机;或搭载80L以上气雾剂布撒系统的自主飞行/超视距无人机。(注:专门用于娱乐竞赛的模型飞机不在此列。)
二、关键部件类
– 7A103.b:专门设计用于无人机的自动驾驶仪(参考海关编号90142010.10)。
– 9A012.b:无人机专用发动机——15420米以上高空吸气活塞/转子发动机;最大功率超16kW的航空发动机;推力≥400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
– 9A012.e:无人机专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机载EIRP≥30dBm;或一站控多机能力>10架。
– 9A901:无人机相关部件——额定电压≥48V且功率≥3kW的无刷电机;配套电子调速器;碳纤维桨叶(特定尺寸或带变距功能)。
三、技术与软件类
– 7E103:用于上述管制物项的云台稳定技术、任务载荷技术。
– 9D901:为研发/生产/使用9A012.a、9A112项管制物项专门设计的软件。
– 9E901:飞行控制技术(单机/集群)、自主导航技术(惯性/地景匹配/抗干扰卫星)、感知避让技术、整机系统设计技术。
– 9E902:用于发动机、通信设备、9A901部件的相关技术。
– 9E903:极地轻型无人机设计制造技术(船载/冰面起降、6级风、-30℃、续航6h、载荷10kg)。
– 9E904:弱通信环境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
– 0E903: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
申报与许可:企业必须做的三件事
公告第二、三部分明确了出口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归结起来就是三件事:
第一件:申请许可
出口上述管制物项,必须依照《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第二件:如实申报特性指标
出口经营者对报关商品真实性负责。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必须向海关申报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即使不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但特性指标接近、或用途不在列但其他指标符合的,也要申报特性指标,并在备注栏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海关对填报信息存疑的,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第三件:做好最终用户和用途核查
这是出口管制合规的基础动作。最终用户是否可靠?货物最终用途是否和平?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你的许可申请能不能批下来。
便利措施:合规企业能省什么?
公告第四部分首次落地了两项重要的许可便利措施,合规做得越好,手续越简单:
– 登记填报即可出口:9A012.a.1项管制物项(续航30分钟-3小时、阵风46.3km/h可起降)的出口,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方式获得凭证后即可自行出口,无需逐单审批。
– 展会样品绿色通道:9A012.a、9A112项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境内外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展后原样复运的,同样适用登记填报方式。
– 通用许可:建立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有相关出口记录和固定渠道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通用许可,一次审批多次出口。
但请注意:便利不是无门槛的。内部合规体系是前提,物项准确归类、如实申报、最终用户核查,是享受便利必须履行的责任。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将依法追责。
行动清单:11月18日前企业要完成的5件事
新规实施倒计时,建议进出口企业按以下清单逐项落实:
1. 产品归类排查:对照13类管制物项清单,逐一排查本企业出口产品是否涉及整机、部件或技术。重点关注海关商品编号对应的参数门槛。
2. 供应链向上追溯:采购的电机、电调、桨叶、飞控等部件,是否达到9A901、7A103.b等管制参数?上游供应商能否提供技术参数证明?
3. 报关口径调整:与报关行确认新版申报要素,备注栏”属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填报规则提前落地。
4. 最终用户和用途档案:梳理现有出口客户清单,对高风险目的地、高风险最终用户做重点审查,留存核查记录。
5. 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如果想申请通用许可、享受便利措施,现在就要着手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ICP),这是未来享受便利的入场券。
无人机出口管制已经进入常态化动态调整阶段。2015年首次纳入管制,2023年延伸至零部件,2024年取消消费级临时管制,到本次13类物项精准管控——政策越来越细,合规要求也越来越高。
对企业来说,与其等海关质疑、货物扣压再补救,不如趁这一个月窗口期把归类、申报、合规体系提前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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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源:
商务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2026年10月19日发布
商务部网站|商务部回应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2026年10月19日
中新网|管住该管的 放开该放的——我国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优化调整|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