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商品申报检验问题汇总分享

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东丽海关(天津海关稽查中心)推出“稽事语”系列文章,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本期通过案例,和大家分享关于商品法定检验的有关法律规范,以期帮助企业提升进出口业务合规水平。今天聊聊法定检验商品申报检验问题。先来一起看个案例吧。
一、案例介绍
某企业于2022年8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接骨木提取物”,申报税则号列293890909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经查验,海关认定该货物应当归入税则号列1302199099(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证件代码AB、检验检疫类别MPR/NQS)。该企业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T海关对该企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二、法律分析
如果企业对法定检验的商品未报检,应该怎么处理呢?
法定检验货物须经海关检验。如果将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海关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海关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法定检验是指海关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海关报检,接受海关检验。
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案中,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已经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刑法第230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3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4)多次逃避商检的;(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海关提示
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账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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