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解读-海关总署第282号令

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82号令,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并将于2026年4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是海关贯彻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完善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赋能激发外贸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以下为您梳理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助您快速把握政策要点!
重点 1-“管理理念”之新
首次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写入《信用管理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信用管理办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提出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意义:标志着海关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将企业信用管理贯穿于海关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之中,以信用为基础,打造新型海关监管机制。
重点 2-“适用范围”之新
海关信用管理覆盖范围更广
除了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外,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但经营活动与海关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海关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例如: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但是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货代类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的影子企业等发生违法行为的,海关可以根据信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信息采集、信息公示、信用等级认定,并适用差异化管理措施。
目的:进一步织密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网络,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工作的最大效能。
重点 3-“信用等级”之新
信用等级从“三级”优化为“五级”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等级由现行的三级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五级。
AEO扩容: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明确“常规企业”:明确原“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企业”信用等级为“常规企业”。
新增“认证企业”等级:在“高级认证企业”和“常规企业”之间新增“认证企业”等级,专门为广大中小进出口企业提供适配的信用提升通道和梯次便利措施,拓展AEO互认空间,正向激励更显著。
新增“严重失信企业”等级:将严重失信企业定位为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中的最低级,并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其适用最严格的管理措施,惩戒重点更加突出,法律震慑更加精准,更好地对接国家联合惩戒机制。
重点 4-“认定标准”之新
优化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失信企业标准
制定认证企业标准和严重失信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认证企业标准
针对过去存在的检验检疫类标准较少,部分标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部分标准条件、权重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本次将结合企业经营和海关管理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完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新增“认证企业标准”,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状况,对比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合理降低难度要求,更加适于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申请。
上述标准修订完成后,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并与署令同步实施。
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合理放宽:针对失信企业标准认定考量维度相对单一、表述存在理解争议的问题,对偶发性违规以及单笔进出口额较高但报关单量较少的企业予以适当放宽,并按照是否从事代理报关业务重新设定失信企业标准。
补充完善:将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等资格罚新增纳入失信标准,弥补了此类较重行政处罚未纳入信用等级认定的空白,确保过惩相当,进一步体现海关对失信认定的审慎和包容。
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将失信企业情形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判定是否严重主要看企业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或者是否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情形,并结合主观恶意、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严重失信企业标准的具体内容将在配套公告中予以发布,并与署令同步实施。
重点 5-“容错机制”之新
核心理念:容“小错”,不容“大错”。
具体场景:AEO企业如果出现不符合对应等级的企业认证标准情形,但无“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情形的,经企业申请,可以暂时保留信用等级,但暂停管理措施。
处理方式:允许企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恢复管理措施,整改不合格的调整信用等级,具体内容另行公告。
重点 6-“复核程序”之新
认证程序提质增效
建立“简易复核”机制:海关通过系统监控评估,对于长期保持良好信用记录、信用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高级认证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对企业实施简易复核。
守信激励:真正实现对诚信守法、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无事不扰,降本增效,以“信”赋能。
重点 7-“管理措施”之新
《信用管理办法》不再列明具体管理措施内容,将统一形成《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目录》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更灵活:根据监管实践的需要,公告形式可以更快速、更灵活地对管理措施进行动态优化和调整。
更透明:海关对外发布统一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目录》是海关的“责任清单”也是对AEO企业的郑重承诺。政策透明,便于查询,欢迎监督。
重点 8-“等级调整”之新
1.放宽失信企业恢复等级的条件
依法依规将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失信或者严重失信情形方可上调的时间缩短为1年。
2.依法设定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时间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将严重失信企业上调条件设定为连续3年未发生严重失信情形的。
3.保留信用等级提前上调的惯例
继续保留失信主体可以提前申请恢复等级的规定。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海关提前申请调整信用等级。
重点 9-“调整限制”之新
对于失信主体存在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不实、未按规定报送年报、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等情形的,即使达到上调年限的,海关不予上调信用等级。企业不仅要纠正原失信行为,还要确保其他合规义务均已履行,避免因“小疏忽”影响信用等级。
重点 10-“信用修复”之新
打通信用重塑渠道
严格按照国家最新要求,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明确海关信用修复是对企业失信信息公示的修复,即停止公示企业失信信息,并依法依规解除惩戒措施。海关统一通过“信用中国”一口受理,方便企业操作。
失信信息:包括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失信信息分类:将企业失信信息按行为性质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一)轻微失信信息:包括海关对企业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二)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以及对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列入该名单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一般失信信息:除轻微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外,海关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失信信息公示: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并为每一类信息设定不同的最短公示期和最长公示期,最短公示期满可申请修复,最长公示期满自动停止公示。
修复程序:《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修复的条件、材料、时限和流程。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可在最短公示期满后,向海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海关按规定修复后,立即停止公示企业失信信息,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步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重点 11-“记录认定”之新
《信用管理办法》明确轻微违法信息不作为信用等级的认定记录:
1.海关对企业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
2.海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主动披露等)。
小贴士:上述记录仍会作为企业信用评估的内容。
重点 12-“年度报告”之新
一份年报关乎信用!
《信用管理办法》重申了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报送义务,海关将对年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另行发布公告。目前,企业可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9号)执行。
公告原文链接:http://gec.customs.gov.cn/customs/2026-01/15/article_2026011508415067166.html

(本文综合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天津海关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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