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商法》通过:托运人承担卸港无人提货的费用和风险!共同海损少一损!电子提单合法化!
10月28日(昨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这部航运基本法三十年来的首次大修,非常的落地和务实。对货代货主来说,其中多项变革或将直接影响日常业务操作、风险划分和法律责任。核心变更内容概览:
1、统一运输规则:
将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纳入调整范围,结束“内外有别”的双轨制;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内航线还是国际航线,海上货物运输将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这也包括船舶海事赔偿规则,除特殊情况外,海船和内河船适用同一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2、电子提单合法化:
电子运输记录获得正式法律地位,与纸质单证同等效力。提高航运效率,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等数字化凭证正式获得法律认可。电子运输记录有严格的生效条件:可供调取查用、内容完整准确、签发人可识别、持有人能证明身份等。
3、权利义务调整:
实际承运人定义扩展;新法将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新调整为接受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那么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条件时也可具备该地位。而货代在某些环节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承运人,从而享有免责和限责的权利。
无人提货的费用和风险承担主体由收货人改为托运人;针对实操中卸货港无人提货的问题,将相关费用和风险的承担主体从收货人调整为托运人,并规定承运人需及时通知托运人。货主失联,托运人倒霉,这个修订将倒逼托运人更审慎地开展业务。
4、托运人义务与权利:
明确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货物适于约定运输。新增托运人合同变更权,但承运人可在特定情况下拒绝。
5、共同海损少一损
新法增加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明确漏油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不得计入共同海损。建议货代老爷了解污染责任的严格归属,在处理相关事宜时明确责任方。
6、涉外法律适用:
增加反制条款,应对国外歧视性措施。明确装货港或卸货港在我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我国海商法;
7、海上保险合同:
新法增加了保险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按要求予以“明确说明”。如果没明确说明,那么被保险人可以主张条款不在合同内。这将对海运的保险理赔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本次修订在该章节上做了诸多优化。(本文综合官媒/网络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