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如何监管木质包装

近几年由于很多企业宣导不到位,导致很多公司内部对海关的基本法规都不清楚,所以出现很多状况或问题,分享海关的宣导材料如下:
一、什么是木质包装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二、海关如何监管木质包装
(一)进境监管
1.主要依据。
(1)《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
检疫处理和标记的应用必须经国家植保机构授权。授权使用标记的国家植保机构有责任确保所有授权和批准执行该标准的企业遵守本标准中所描述的要求,确保带有标记的木质包装物(或用于制备木质包装材料的木料)是根据本标准处理过的和/或制造的。
(2)《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IPPC标识可以多种样式,但都应该有IPPC符号、国家代码、处理企业编号、处理方式代码。样式如下:
2.主要规则。
(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
(2)海关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按规定连同货物一起做退运处理。
(3)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当在海关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以防有害生物传播扩散。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4)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3.法律责任。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2)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4)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2)未按海关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3)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二)出境监管
1.主要依据。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
2.主要规则。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2)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符合要求的,海关颁发证书,并公布企业名单。
(3)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4)目前国际认可的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熏蒸和热处理。
3.中国IPPC标识长啥样?
4.出口企业木质包装如何取得IPPC标识?
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IPPC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获得IPPC标识加施资格。未获得IPPC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总署公布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
5.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海关提醒
(一)守法经营。
进出口企业应了解我国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要严格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切不可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关注不同国家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除了我国的规定,出口企业还应关注目的地国家木质包装相关规定及更新情况,根据出口的目的国家规定加施IPPC标识,确保符合目的国要求。
(三)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口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情况,接受海关监管。进口货物木质包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不得擅自拆除、遗弃,更不可心存侥幸,通过使用假证书、假标识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
(本文摘自济南海关,转载请注明)

外贸资讯:北京世方时专注外贸培训,更多外贸资讯请关注公众号动态。海关如何监管木质包装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