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严禁固废进口的法规,真的不能有侥幸心理!

案件还原:
时间:2023年02、03月
地点:上海浦江海关、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当事人1: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2:****贸易(苏州)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
两个案例的发生经过都很简单,海关的处罚措施也一样,不同的只是两个当事人分别进口的固废品名不一样而已。当事人1于2022年8月委托贸易公司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晶圆,经海关验核,此批货物为固体废物;当事人2于相同时间段,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形式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烯(PVC)再生粒子一批,经海关验核,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
最后,当事人都被要求将固废立即直接退运出境,并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的处罚。
证明文件:
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引发思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来看,进口固废,除了退运固废,罚款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从结果来看处罚力度相当大。以上案例的当事人因被海关查实后,立即办理退运,主动消除或减轻了危害后果,最后被处以十万元罚款。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的固废的相关规定。固废通常是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被允许进口的。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后,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公告发布后,各地方海关在口岸各环节严格把关,对申报单据从严审核,参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对可疑货物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及实验室鉴别,对固废进口严格把控,不容企业对固废进口存在侥幸心理。
当然,全国这么多企业从不同的口岸进口货物,也存在不被海关查验并发现是固废进口,有些企业就存在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时规定了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对于即使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也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并对企业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仅仅是退运和罚款,固废进口会有触犯刑法的风险,企业相关人员有可能锒铛入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固废进口对企业的信用管理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海关总署最新公布的高级认证标准里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四条标准中,“(1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1年内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18)1年内无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属于一票否决项,且没有运用主动披露来降低负面影响的可能。
同时,失信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两个情形,也和固废有关:
1.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关于固废进口,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并非所有的固废进口都是进口企业主观故意,有些也属于是国外供应商过失或欺骗,企业需要对此多加关注。比如:在进出口活动中,特别是一些进口再生料(比如: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企业,需要关注进口货物必须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的标准(详见《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符合标准的再生料不属于固废,但是企业需要提醒国外的供应商,不能将不符合标准的废料掺混进来,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违规行为。
因此,对于固废进口,不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无心,造成的后果都非常严重,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要多多关注国家及海关的法律法规,做好企业的内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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